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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视角下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的法律控制——基于信息主体同意权的比较法分析

         

摘要

信息主体同意权的制度价值在于平衡隐私保护与征信效率之间的价值冲突.比较法上存在完全承认、完全不承认和有限度地承认信息主体同意权3种立法例,且在同意权的行使方式上存在积极同意与消极同意的分野.我国征信立法关于信息主体同意权的制度设计应从两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取消信息采集同意权;确立信息使用同意权,二是借鉴欧盟的经验设置确保信息主体同意真实性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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