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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和精神、民主文化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差异与契合

         

摘要

在中国,“共和精神”指主体的德行培养和身份承认,治理者追求共同体发展之利益,治理权被共同分享,被保证合法、正当、不被滥用。“民主文化”指执政党领导下人民民主即集中化指导性民主。法治建设要坚持宪法、法律权威,不脱离中国政治,以国情规制法治功能、以法治功能来促进国家社会发展。三者差异和契合之处在于:“共和精神”并非强调公民亲身的民主参与,但一定强调包容和共识;“民主文化”强调被治理者参与,但不要求权力一定分化与制衡。中国法治建设必须体现“共和精神”,否则法治制度仍有可能存在开明专制之实;中国法治建设需要“民主文化”,否则法治建设将失去制度发展的动力之源。共和国已经建立但其成熟国家理性的建成还需要有待时日,这既是中国法治发展的一个风险,但更应被看作中国法治发展的一个增长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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