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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住房权的国家义务及其限度--以经济宪法学为视角的考察

         

摘要

住房权作为社会权被我国加入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确认,作为自由权则为宪法中的“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所保护。一般认为国家对住房权有尊重、保护、满足和促进的义务,但国家对住房权的积极保障乃是一种影响极为广泛的经济行为,必须受到宪法经济条款相关内容的制约。以协商比例标准为核心、以市场偏向标准为基础来平衡经济宪法的内在冲突是划定住房权国家义务界限的主要标准,其内在机理来源于以权利话语界定人们的利益和促进文明进展的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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