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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正当性进路分析

         

摘要

司法参与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主要通过司法权前移、社会效果考量、多样司法手段的运用等方式参与社会治理.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本质是司法权的扩张,此种扩张以实用主义司法为理论基础,有司法工具主义的倾向,并可能破坏我国宪法确立的权力分立制衡关系.因此,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正当性基础应从“有效性”转向“人权保障”,以人权保障为基础的司法参与社会治理可限制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与限度,实现司法能动性与被动性的统一.据此,司法改革的推进应当立足于人权保障价值扩大司法的权利救济范围,融合后果考量方法和价值判断方法,保障司法在合宪性框架内有序扩展其社会治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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