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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意见书运行中的“交叉替代”

摘要

行政复议意见书在运行中与复议决定发生"交叉替代"的现象较为普遍:在合法性审查阶段,复议意见书的"行政性(A1)"替代复议决定的"司法性(B1)";在督促被申请人自我纠正阶段,复议决定的"司法性(B2)"替代复议意见书的"行政性(A2)"。"交叉替代"的实质是复议机关对法定义务履行的回避。从组织社会学的视角看,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嵌化"、地方政府纵向关系的非制度化所构成的制度环境导致了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运行逻辑:首先,通过协调、沟通等软性方式处理违法的被申请行为;其次,复议机关和人员衍生出一种倚重"结果"而非"过程"的体制化思维。行政复议意见书运行中的"交叉替代"反映了复议制度的特殊困境,对此需要综合配套措施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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