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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的香港法官惩戒:制度、改革及评估

         

摘要

惩戒法官与保障法官独立之间存在内部张力。英美法系的惩戒机构可以分为有惩戒权型和无惩戒权型。实践表明独立的法官惩戒机构只要组织架构设置得当,严格执行惩戒程序,则无损司法独立且能提升司法公信力。香港的法官惩戒制度属于两阶段模式,包括前置非法定机制和正式法定机制。近期,前置机制改革为两层架构,分化出受理、初审、调查、审议和决定五个步骤,首次引入社会人士,较以往的"一揽子"封闭模式是一种进步,但性质上仍属"法官自查"模式。惩戒制度整体仍有不足之处,包括惩戒法律依据不全且存有漏洞,惩戒机构独立性欠缺、组成人员开放性不足,未跟进匿名投诉,申诉救济机制的缺失,较之域外模式仍有完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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