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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租界早期租地实践与制度变迁:兴安公所租地案述论

         

摘要

兴安公所是福建兴化县旅沪商人的同乡组织,在英租界中心区域拥有20多亩土地。1851年兴安公所抵制英侨新公园委员会强租其土地,得到上海绅民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最终迫使已经开筑的上海新公园夭折。随后起草的《1854年土地章程》,通过较为细致的租地程序对于外国租地人进行约束,又对华人在租界租地建房的权利予以默认,以防止中外矛盾的激化。1861年,兴安公所在与长利行的租地纠纷中,尽管掌握有利证据,由于缺乏民众和地方政府的有力支持,还是输掉了官司。随后开始起草的《1869年土地章程》,放松了对于外国租地人的管制,又取消了对华人在界内租地建房权利的默认。可见租界土地制度是随着上海中外势力的消长而变迁的。从兴安公所的这两次租地案中可以发现,惯例在租地实践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上海租界的租地惯例,与土地章程的明文规定一样,都是租界土地制度的组成部分,两者长期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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