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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妾的法律地位及其变迁

         

摘要

民国时期未形成强大的反蓄妾社会舆论。北洋政府时期,家长与妾的关系为合法的契约关系;作为家属之一员,妾在具有私产持有权、被赡养权与一定的遗产继承权等的同时,对家长承担着保持贞操的义务。南京政府时期,在法律正文中去除了妾的字样,1935年修订刑法后,未得妻之许可的蓄妾被视为通奸;妾的家属身份被司法解释承认;某些法律规定说明妻妾地位对比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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