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论我国先占取得的正当性

论我国先占取得的正当性

         

摘要

先占取得的正当性经历了从原始共有社会到私有制社会再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的变迁,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先占取得的正当性,既有从原始共有社会中保留下来的“为满足必要生存条件”的正当性,也有社会主义公有制自身所体现的“为他人保留足够好和同样多”的取得机会的正当性。我国先占取得制度立法应当在满足不同的正当性标准的情形下分别适用先占自由主义和先占权利主义。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