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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主体资格的界定

         

摘要

参合主体资格的界定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的基础性问题,但对参合主体的范围,现有政策文件表述并不明确,各地立法也有所不同.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明确了界定参合主体资格的原则,认为以当地农村户籍为标准对参与主体范围进行界定是当前立法最妥当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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