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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研究

         

摘要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无效、无力,司法保障中救济手段有限、强制执行效果不佳是当前环境污染案件频定的重要原因.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顺畅对接首先需要在立法中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权,赋予行政执法活动中所获材料的刑事证据地位.当行政执法无效时司法程序应及时启动,通过放宽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要求来扩展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并应强化检察机关对环境监管人员渎职的责任追究.行政执法无力的状况则需通过增加法院即时执行制度以及重视对环境污染受害人的司法救济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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