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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抵销规则的解释论考察

         

摘要

破产程序中抵销权归破产债权人享有.破产程序中抵销不受债务给付种类的限制,但对其理解有待澄清,法释[2013]22号文的规定已经偏离了其本意.附期限债权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抵销.法释[2013]22号文没有对附条件债权的抵销作出明确规定,对此需通过目的解释和整体解释等方法来作出解答.在破产程序中主张抵销,应以管理人为抵销意思表示的相对人,管理人对抵销请求的审查并不改变抵销权的形成权属性.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抵销,应以债权申报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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