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职工法律天地》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界分与衔接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界分与衔接

         

摘要

我国正在修订的民法典合同法编中应同时保留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并根据债务人将来不履行可能性的大小对两者的适用范围进行划分.债务人明确表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直接承担预期违约责任,同时债权人可以在合同到期前解除合同并主张期前的损害赔偿;债务人将来不履行的程度较高但尚不明确的,应适用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赋予债权人中止履行的权利.由于不安抗辩权只具有防御性,为避免出现债务人中止履行后合同出现悬而未决的状态,防止恶意当事人损害对方的期待利益,应将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相衔接,当一方当事人拒绝或逾期不提供担保的视为对将来确定不履行的消极承认,此时若债务人不存在客观上的免责事由,应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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