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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第2部分——总镉、总镍限值的确定

         

摘要

介绍了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260–2020)中非太湖流域地区总镍和总镉排放限值的设置分析过程.其中,总镍排放限值的设置依据了现有处理技术的可达性,即基于对处理后排放总镍浓度的实际调研,而设置总镉排放限值时重点分析了无镉电镀中镉的来源,并查阅了有关含镉电镀废水处理的研究论文.在初步确定限值的基础上,通过环境基准进行合理性分析,最终确定总镍和总镉排放限值分别为0.30 mg/L和0.04 mg/L,符合《环境保护法》中对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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