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电子知识产权》 >擅用水浒“好汉”画像 七匹狼公司被判侵权

擅用水浒“好汉”画像 七匹狼公司被判侵权

         

摘要

近日,海淀法院民五庭审结了原告叶先生诉被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第三人厦门大峡谷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峡谷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七匹狼公司、大峡谷公司向叶先生公开赔礼道歉,大峡谷公司赔偿叶先生10万元,七匹狼公司对其中的4.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叶先生创作了《水浒一百零八将》人物绘画作品,并于2001年由百家出版丰十出版发行。七匹狼公司委托大峡符公司创作“好汉”篇动画贺岁片广告,该广告使用了叶先生创作的水浒人物26个。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