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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枪炮要玫瑰》歌曲侵权案一审宣判

         

摘要

原告北京市润亚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其得到歌曲《不要枪炮要玫瑰》词曲作者授权,独家行使该曲目首次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后原告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等联合摄制电视连续剧《野火春风斗古城》,并将涉案歌曲作为该剧主题曲。被告中国唱片成都公司、广东怡人音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出版发行的唱片《中国人不能忘记的历史》中将涉案歌曲作为主打歌曲,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首次将该歌曲录制为录音制品的著作权。被告新会佩斯光电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作为侵权唱片的复制者、销售者未尽其合理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故原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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