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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薰衣草”引发商标侵权纠纷

         

摘要

原告李某诉称,其在2004年9月,取得“薰衣草”商标专用权,经核准在纸手帕等十六类纸制产品上使用“薰衣草”商标,之后与两家造纸企业签订生产许可合同,生产“薰衣革”牌纸类产品。2006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委托另一被告山东恒安凡相印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心相印”生活用纸系列产品,在其外包装和内包装的显著位置,大量使用同原告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标识“薰衣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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