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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侵权性使用——兼论我国《商标法》第48条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

商标侵权性使用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相关争议的焦点主要体现在:商标使用的定义、商标使用在侵权判断中的地位以及商标侵权性使用如何界定等三个方面.商标使用仅涉及使用标志的客观含义以及使用者与该标志之间的关联性,不涉及原告的商标、商誉或者任何与原告有关的要素衡量.无论是从应然性还是从实然性的论证来看,商标使用都应该视为商标侵权认定的前置要件.此外,对商标侵权性使用的界定应择取理性消费者为拟制主体,并且综合考虑以下三个要素对其进行判断:使用者对标志的使用是否处于"商业活动"范围之内、使用者是否为自身商品或服务的交易目的而使用标志,以及使用者对标志的使用方式是否足以使理性消费者识别其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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