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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开放平台数据利益分配规则

         

摘要

网络开放平台数据迁移所引发的利益之争涉及到数据权属、用户的隐私权保护等问题.因为我国尚未立法规定数据权,也没有确立数据可携带权;在司法裁判中,相关数据利益纷争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裁判,法院多支持保护网络开放平台的竞争优势,抓取数据需遵循最少、必要、三重授权等原则,但对自由竞争的保护有所欠缺.由于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概念具有不确定性,为避免原则性条款的扩大适用,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进行功能性解释,从被抓取数据的性质、网络开放平台对于数据的贡献程度、第三方平台利用数据行为的创新增量三个方面衡量第三方平台迁移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确定网络开放平台、第三方平台以及用户的数据利益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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