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电子知识产权》 >由雅宝案看电信服务商标的区分

由雅宝案看电信服务商标的区分

         

摘要

原告厦门雅宝公司于1992年成立.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安装、计算机应用软件、系统软件设计、开发、办公设备维修等。1998年2月7日,原告厦门雅宝公司注册并获得“雅宝”文字商标注册证书,证书号为第1157977号。该服务商标被核定使用的范围为第38类,服务项目为:计算机辅助信息、图像传送,图像传输,计算机终端联络,信息发送设备出租,电讯发送,信息传送,电子邮递,电缆电话联络业务。2000年11月23日,厦门市公证处对第一被告今点万维公司在网站上使用“雅宝”标识的情况作了热线公证,并出具了(2000)年厦证经字第12785号公证书。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