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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的执法要求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上)

         

摘要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完全执行TRIPS协议.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可以直接在国内发生效力;当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条约.因此,TRIPS协议的一些规则将成为国内法院处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应直接适用的规则.TRIPS协议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可以概括为:(1)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2)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与标准;(3)知识产权的执法;(4)世贸组织成员间争议的解决;(5)国际保护的特殊过渡期安排.其中第(3)部分将是与国内法院知识产权执法直接相关的、也是审判中应直接适用的规则.本文的重点在于研究TRIPS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执法要求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现状.在执法领域,TRIPS协议在两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它是第一个包含执法义务的知识产权多边的国际协议,此前的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均未涉及执法方面的要求;第二,它是第一个使违反协议规定的成员受其争端解决机制约束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成员之间因知识产权问题发生争端应通过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此点也与别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不同.

著录项

  • 来源
    《电子知识产权》 |2011年第10期|117-120|共4页
  • 作者

    陈锦朋;

  • 作者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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