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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后注册商标与在先著作权的权利冲突与解决以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李金春著案为例

         

摘要

申请注册商标时对相关作品的使用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如果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申请注册商标侵犯在先权利的情形,商标法设置了异议、评审和司法审查的行政救济程序.在产生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应根据完整性原则和先决性原则来解决民事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交叉的问题,避免司法审判结果预决行政程序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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