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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用权中“必要准备”成立的标准

         

摘要

作为判定专利技术先用权成立要件之一的“必要准备”,其成立的条件一直存在着争议,焦点在于“必要准备”成立是否需要全部完成技术准备和生产准备.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二款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然而该款在逻辑上却存在着漏洞,导致在实务中容易引起先用权的滥用.在此,从“必要准备”成立的条件与“必要准备”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讨论,并提出对第15条第二款修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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