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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侵权的认定中主观过错的考量

         

摘要

cqvip: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侵权的认定主要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但仅凭网络提供者采取的鼓励措施,并不构成教唆侵权的充分条件,而是需要结合个案情形,综合考量信息存储空间内提供作品的主要类型、作品的知名度以及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主体从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进行综合判断,在主观过错成立的情况下,方可以认定构成教唆侵权。

著录项

  • 来源
    《电子知识产权》 |2014年第5期|98-102|共5页
  • 作者

    赵刚;

  • 作者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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