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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问题

         

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缺乏统一的立法,而现有的乡村集体企业立法和专业合作社法都无法调整当前农村主要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为。《民法总则》立法上虽然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的法人管理登记程序无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因而必须建立一套新的规范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在我国乡村振兴大的背景下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国应当尽快启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程序,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规范发展提供有效的立法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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