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史学月刊》 >清代内蒙古东部农业土地所有权的发生及其特点

清代内蒙古东部农业土地所有权的发生及其特点

         

摘要

清代内蒙古东部地区的农业土地所有权是在三个不同层次上发生的。第一个层次是蒙民自己从事的粗放型的农业,此时的土地所有权还没有最后形成;第二个层次是私垦过程中通过租佃“契约”形成的土地所有权;第三个层次是清末清政府在内蒙古全面放垦蒙荒的过程中,通过地方官府颁发的土地“执照”而确定的土地所有权。清代内蒙古东部的农业土地所有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土地所有者收地租而不承担国家赋税;二是土地所有权的多层次性。这些都是与内地的农业土地占有形式所不同的。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