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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对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摘要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主要是各种形式、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也涉及新城市(新开发区)建设和老城市改造。从评价对象的性质、规模看,基本上属于点源评价或微观、中观评价;从评价结果表达方式看,可以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式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式两种。为了更有效地防止新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的产生,有必要把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从工程建设项目、新建和扩建城市扩大到其他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人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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