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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勘误二则

         

摘要

《宋史》卷一百六十二《职官志》:“都承旨,旧用院吏递迁,熙宁三年,始以东上阁门使李评为之,又以皇城使李绶为之副,更用士人自评、绶始。”其中“熙宁三年”是错误的记载。《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之四:“(熙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东上阁门使李评为枢密都承旨,都承旨旧用阁门使以上或大将军,其后专用枢密院吏,而更用士人复自评始。”《文献通考》卷五十八《职官考》亦把李评任枢密都承旨的时间记载为熙宁二年,因此,李评除授枢密都承旨当在熙宁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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