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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野中的破产企业档案保管及其市场化规制

         

摘要

现行档案法律法规对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变动时的档案保管问题考虑甚少,比较有针对性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将各地国家档案馆确定为企业破产档案的法定接收单位,但实践中档案馆的接收能力有限,难以保证落实,档案企业应运而生。《档案法》草案(修订稿)中虽然增加了破产企业的档案保管内容,但仍然是“参照适用”性的规定,缺乏对企业破产档案保管的针对性指导。在当前破产企业档案保管正快速市场化的形势下,加强对档案企业的法律规范和行政引导管控已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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