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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建构:关于伪造、篡改档案行为刑法规制的思考

         

摘要

我国现行刑法采取“迂回打击”进路惩治伪造、篡改档案的行为,即以打击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冒名顶替罪,滥用职权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犯罪的方式遏制该行为并实现对行为人的处罚。“迂回打击”进路对于规制伪造、篡改档案行为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未能在刑法上独立评价伪造、篡改档案行为,功效的发挥严重依赖关联犯罪,未能完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等缺陷,唯有通过立法方式增设伪造、篡改档案罪才能实现对该行为的有效规制。该罪应当归类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在罪状描述上,应采用引证罪状和叙明罪状相结合的方式;在法定刑设置上,应参照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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