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农村经济》 >村級不必强調政企分开

村級不必强調政企分开

         

摘要

在建立和完善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过程中,村民委员会与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不要实行“政企分开”。我们觉得这个问题有必要弄清楚。 一、严格地讲,村一级不存在政企分开的问题。根据宪法规定,基层政权在乡而不在村,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一级政权组织。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