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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宗教信仰与帝国秩序——1555年《奥格斯堡宗教和约》及其规制意义

         

摘要

1555年奥格斯堡帝国议会决议将神圣罗马帝国之前关于和平与秩序的法令扩展适用于宗教争端,试图通过政治和法律的方式实现宗教和平与帝国秩序。1555年《奥格斯堡宗教和约》明确了路德新教在帝国的合法性存在,原则上规定了帝国阶层的宗教信仰自由、"教随邦定"原则及其例外情形,但是由于没有有效的制度措施来保证和约的遵行,因而只能以"允诺遵守"的方式体现其"规制"意义。1555年《奥格斯堡宗教和约》的达成体现出妥协的基本原则,主要目的在于谋求帝国内部的和平与秩序,而其中所蕴含的"宗教宽容"与"权利保障"等思想并非和约的本意,更非当时各方的主观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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