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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物权利”中伤害与裨益的不可通约性

         

摘要

作为一种新的伦理学,汤姆·里根(Tom Regan)的"动物权利"不单单是"革命的",也是"精粹的"。在实践上,这种特征突出地表现在里根关于"轻伤害原则"与"副作用"的阐述中。本文在考察两者内涵的基础上,确定了权利论的一个关键预设,即"伤害"与"裨益"的不可通约性,后者构成权利论与功利论的一种根本区别。分析指出,里根的这个预设不但是合乎逻辑的,也是合乎理性的。进而,伤害与裨益的不可通约性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为"放任自然"的实践策略提供了稳固的根据,并对环境管理方式的潜在危险具有强大的矫枉力,但同时也暴露了其应对某些生态问题的局限性。环境伦理学的进一步的完善应该以此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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