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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制度协同框架下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之创新

         

摘要

生态环保法律制度体系协同是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得以稳定运行的前提条件;区别于“权力+干预”的权威型模式以及“主导+单向”的激励型模式,以“领导+主导+参与”为主要导向的生态环境合作型治理模式已成为制度协同运行过程中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关键环节;由“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构成的协同性生态环境责任制度保障机制为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有力支撑。基于此,本文通过分析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中制度协同存在的制度体系目标与制度体系效能客观相悖、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主体职能重叠与信息缺位、责任保障机制的适用性及可操作性有待加强等不足,提出了推动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制度协同创新的路径:注重用最严格的法律规范保护生态环境,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体系;科学明确党委、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与公众在制度协同运行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与参与机制,逐步实现智慧型治理模式;合理衔接生态环境公法与私法责任制度,实行终身追究制,有效回应适度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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