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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危及国家安全信息的司法认定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典型案例为考察对象

         

摘要

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保留了2008年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的内容,即可能危及"三安全一稳定"的信息免予公开的规定.该条款有一定的争议:一在于它与国家秘密信息之间的关系;二在于它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操作困境.危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与国家秘密信息既存在一定的并列关系,也有一定的包含关系.危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判断主体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同一性,国家安全认定标准及程序缺失导致法院无法进行审查,从而影响政府信息公开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为了保障国家安全条款的正当、合理并有效地实施,并且能够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我国应建立国家秘密管理部门的认证制度、国家安全的标准或规范制度、国家秘密的审查制度以及国家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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