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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实践、传承者在非遗商业化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摘要

与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非遗保护法律框架基本从公法逻辑出发,属行政法.非遗商业化活动主体通常既是承载非遗私权的"实践者",也是肩负非遗保护公法义务的"实施者",其权利和义务具备公法目标和私法目标的双重性.中国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和一般民商事制度为非遗实践、传承者的商业活动提供了合法性依据,从公法保护目标出发明确了非遗实践、传承者的在商业活动中的基本法定义务;现有司法实践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非遗实践、传承者的合法权益.然而,上述制度始终失于零散,缺乏系统性,法定义务也较为松散,这应归因于来源社群的法律地位这个元问题的未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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