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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诉处理的逻辑变迁与程序再造

         

摘要

法解释学将按撤诉处理的法理基础立足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认为按撤诉处理与申请撤诉具有同质性,都建立在处分原则和当事人撤诉意愿上。虽然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了按撤诉处理的构成要件,但撤诉权背后的处分权保障法理仍然被认为是新法的逻辑。当前的司法实务和裁判案例显示,按撤诉处理超出了立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更多发挥着失权制裁、行为惩戒等程序性制裁的功能。2012年修订之后的《民事诉讼法》第65条体现了缓和程序失权、保障对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原则。基于体系自洽性的要求,对于原告迟误庭审期日、到庭后不陈述、不及时缴纳诉讼费用等消极诉讼行为,法院应该在区分职权调查事项和当事人责问事项的基础上,遵循诉讼集约性、当事人平等、程序保障等原则,在按撤诉处理与赓续程序之间做出选择。原告妨害庭审、藐视法庭等行为,除非出现了到庭后不陈述的情形,否则不应该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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