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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难的应对方案

         

摘要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就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条件作出了规定,但司法实践表明,证人出庭难的现状并未根本改观。为此,法律界纷纷献计献策,以期解决这一难题。我们可以将这些方案分别概括为地方试点推进型、司法解释自律型、立法有限规制型和立法绝对主导型。前三种方案无法解决积重难返的出庭难问题,甚至有的方案会引发新的问题,导致公正效率两败俱伤。后一种方案效果更优,但由于刚性过强,不具有可行性。解决我国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关键在于强化一审法院的求真义务、增强辩方的制约权和明确二审的裁判标准,其具体思路是明确法院保证证人到庭的责任范围、设定由封闭性规则构成的例外情形和以剩余证据分析法确定未尽责任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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