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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资”企业犯罪主客体的探讨

         

摘要

<正> “三资”企业中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当外方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而中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时,其合资合作企业的财产属性,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的形式。反映在法律上便形成法人所有权。该所有权是否可以认定为公共财产?当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法人财产被其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时,是否适用以贪污罪定罪量刑?笔者认为:严格地说,这种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法人财

著录项

  • 来源
    《当代法学》 |1989年第1期|33-34|共2页
  • 作者

    戴春强;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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