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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特留份制度的立法思考

         

摘要

<正> 关于特留份制度,由于各国继承立法的具体规定不同,对特留份的称谓也不尽一致,有称“特留份”的;有称“保留份”、“必留份”的;也有称“必继份”、“强制应继份”的;还有称“财政津贴”的。尽管称谓不同,但都指被继承人不得用遗嘱随意处分,必须给一定范围的法定继承人保留的部分遗产。我国继承法对此也作了明文规定,即:“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里所说的“必要

著录项

  • 来源
    《当代法学》 |1993年第2期|37-39|共3页
  • 作者

    陈跃东;

  • 作者单位

    天津南开大学法学研究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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