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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省思——以保护对象的属性和利用方式为逻辑起点

         

摘要

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诸多挑战,这些挑战的内容之一是某些新对象是否应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关于知识产权对象的界定存在本质主义和谱系学两种进路。知识产权对象的可共用性、主观意义性构成了学界的重叠共识。知识产权对象的属性与利用方式,决定了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对象属性与利用方式的类似也决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同属于一个权利群落,具有"家族相似性"。以此为逻辑起点,知识产权的制度框架得以构建。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未来模式也应按此逻辑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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