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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构融合与行政法的回应

         

摘要

党政合并设立、合署办公的机构改革,对中国行政法理论和制度造成了冲击。既有的行政法理论主张从形式标准入手,强调党政融合机构对外行使职权必须使用行政机关名义,但这仅解决了行政救济问题,并不能回应有关组织结构和权力运行中的新问题。有学者提出从区分党务、政务的视角进行回应,但并未厘清党政融合机构中党、政角色分工的实质。对此,应当区分行政过程中的政治决策与法律执行两种不同性质的活动,由此确定党、政两者在行政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对于党政融合机构,应当责"实"而不循"名",坚持运用实质性标准区分党、政两种角色及相应的活动空间,在此基础上重构行政主体、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公共部门及其官员的责任分配等行政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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