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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语境中正犯后正犯理论之消解

         

摘要

正犯后正犯是幕前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者构成正犯的前提下,通过将幕后者界定为间接正犯,追究幕后者刑事责任,以实现罪刑均衡和处罚名实相符的理论模型。正犯后正犯理论源自德国刑事司法对犯罪支配理论(特别是组织支配理论)的演绎与运用,其法理基础在于犯罪支配理论推动形成的实质正犯概念,主要依托意思支配理论,以组织支配的形式呈现。然而在我国刑法特定语境中,正犯后正犯理论存在语境排异性,理应被否定、被消解:犯罪认定实质标准客观上涵盖了该理论的内在价值;犯罪参与之单一正犯体系缺乏容纳该理论的规范空间;刑法总则关于胁从犯以及犯罪集团的规定,难以证成该理论的解释论功能;刑法分则已将组织、领导特定犯罪集团行为"正犯化",无需再援用该理论追究犯罪集团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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