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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效民事裁判既判力主观范围的解释学分析

         

摘要

既判力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精细化和制度化结晶,在我国虽无直接的规范,但不乏相应的法律规定间接予以确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中关于"重复诉讼"的规范已经给出了对既判力范围进行解释学分析的基本框架。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涉及生效裁判效力相对性这一项基本原则及其例外,这在我国的禁止重复起诉制度中亦有所体现。本文首先对理论和比较法学说进行概述以确立界定我国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原则与框架,接着针对例外的具体情形结合我国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认为既判力主观相对性例外的根源在于第三人依据法律规定对于该诉讼拥有相当于当事人本人的地位,并指出关于既判力范围有待进一步研究的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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