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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英两国海上保险法告知义务中“重要情况”的标准

         

摘要

<正>一、引言 在现行英国法中,告知义务中“重要情况”的标准可以称为“有权知道”标准。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必须告知谨慎的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某一风险或所收取的保险费率时,希望知道或考虑的所有情况。谨慎的保险人不需要被未告知或误述的情况决定性地的影响,如拒绝承保或以更苛刻的条件接受承保。衡量“重要情况”的标准是由谨慎保险人作出判断的客观性标准,而非由实际保险人作出判断的主观性标准。但是,保险人因对“重要情况”的误述或未告知而享有的救济则依赖

著录项

  • 来源
    《当代法学》 |2002年第11期|155-158|共4页
  • 作者

    王欣;

  • 作者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116026;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金融法;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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