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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224条第(4)项评析

         

摘要

<正>新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著录项

  • 来源
    《当代法学》 |2002年第10期|73-75|共3页
  • 作者

    周铭川; 刘军平;

  • 作者单位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湘潭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411105;

    硕士研究生411105;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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