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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欺诈中董事责任承担之研究

         

摘要

<正>一、证券欺诈责任性质的界定 欺诈,是指为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判断,或加深其错误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①法律对欺诈的规制,最初始于意思自治的理念。法国学者卡尔波尼埃对意思自治的概念和本质曾作了充分的阐述,他指出,意思自治即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根据。②同样,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有基于明确的、自由的意愿,才赋予其法律上的效力。卡尔波尼埃认为,欺诈是一种不诚实的行为,可发生于两种情形:一是订立合同之时,二是履行合同之际。在合

著录项

  • 来源
    《当代法学》 |2002年第10期|53-55|共3页
  • 作者

    张梅; 左钢;

  •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430073;

    430073;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证券管理法令;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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