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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采访权初探

         

摘要

<正>两类冲突引发对采访权的思考 新闻记者享有一定的采访权,这属常理,不应 有什么争议。过去,只要不违法,记者可以到他们 想去的任何地方采访他们想见的人,而采访对象 也常以能接受记者采访为幸,给予尽可能周到的 配合。采访权一说,似乎不值一提。而现在这种状 况已悄然改变,发生在新闻记者与采访时象之间 的冲突时有出现,常引起全国轰动和注目。这些冲 突大致包括两类:一类是采访侵权,记者因为采写 新闻报道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合法权益,致使采访对象不满,告到法院引发“新 闻官司”。据不完全统计,自1987年《民法通则》

著录项

  • 来源
    《当代法学》 |2002年第11期|15-17|共3页
  • 作者

    徐芳; 李俊良;

  • 作者单位

    南昌大学法学院;

    南昌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讲师330047;

    讲师330047;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民法;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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