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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

         

摘要

<正>近半个世纪以来,由于现代科学技术在航海领域的广泛应用,船舶在海上运输的速度有了很大的提高。局限于传统的提单流程,常常出现船舶已到港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结汇手续的提单还未到收货人手中,这样经常造成堵港,甚至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为了解决这一系列矛盾,承运经常面临无单放货的问题。本来,若是真正的货物所有人善意要求承运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交货,即使承运人将货物交付也不会产生纠纷。因为这种在实践中的变通做法在疏港、保护当事人利益等诸多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事实上,并非所有要求承运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交货的人都对货物拥有真正所有权,他们也并非均出于善意。有的可能因为

著录项

  • 来源
    《当代法学》 |2002年第11期|37-39|共3页
  • 作者

    王秀英; 李康宁;

  • 作者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天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副教授法学硕士 300073;

    讲师法学硕士300073;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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