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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回鹘文买卖契约分析

         

摘要

吐鲁番出土的蒙元时期回鹘文买卖契约 ,在订立过程中除买卖双方外 ,尚有保人、证人、书契人等相关人参加。在当时 ,证人是必具的 ,一般有多个 ;保人则较少见 ,且所保内容有限。卖方的所有权问题是关注的焦点 ,故契约中往往要提到“有权提出所有权争议的第三人” ,因而卖方在契约中必须有所有权不存在瑕疵的声明或公示 (买方的声明则是从另一个角度的强调 ) ,并要作出所有权瑕疵担保。这些问题是当时买卖契约的实质性内容 ,对认识蒙元时代吐鲁番地区买卖契约的法律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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